(2017)鄂0116执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汉泰安盛世建筑有限公司、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泰安盛世建筑有限公司,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58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泰安盛世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某某,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被执行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2,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某某,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武汉泰安盛世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泰安盛世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9月19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武汉泰安盛世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将案款1114700元、执行费14000元缴纳至本院银行账户,2017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武汉泰安盛世建筑有限公司领取该案款,并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申请,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建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妙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