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启发诉常宁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发,常宁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482行初9号 原告:李启发,男,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 被告:常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青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乐胜,市长。 原告李启发诉被告常宁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常宁市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原告李启发同意变更被告为常宁市交通运输和旅游局为由,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湘04行初118号《案件移送函》,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通知原告李启发到庭变更本案被告,原告李启发表示拒绝变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应以常宁市交通旅游局为被告起诉,上级法院及本院均已向原告释明但原告拒绝变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启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鸿飞 审 判 员 贺传衡 审 判 员 吴云鹤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贺 旻 打印责任人:贺旻校对责任人:贺传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