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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志强、郑泽森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科技园支行、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泽森,王志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科技园支行,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14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泽森,男,1980年2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军,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志强,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江博,北京银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科技园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区2号楼一层B105室。负责人:孙禹,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阳,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东区南二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刘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凯,男,1994年11月2日出生。上诉人郑泽森因与上诉人王志强、原审第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科技园支行、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泽森、上诉人王志强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泽森、上诉人王志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泽森、上诉人王志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上诉人郑泽森负担4400元、上诉人王志强负担6900元(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新华审 判 员  孙 妍代理审判员  陈亢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雨书 记 员  李月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