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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沙信用社与被告柳井全、王艳华、胡宗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沙信用社,柳井全,王艳华,胡宗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140号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沙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负责人张宇飞,该信用社主任。被告柳井全,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王艳华,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胡宗政,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沙信用社与被告柳井全、王艳华、胡宗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沙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柳井全、王艳华、胡宗政偿还贷款本金260,000.00元利息58,832.52元,合计318,832.52元(截止至2017年03月20日)。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01月22日签订了《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柳井全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60,000.00元用于装修,利率为月息8.275‰。借款期限自2015年01月20日至2016年01月19日,胡宗政自愿以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体育场商贸中心1区00单元01层06号、7号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此笔贷款按月还息,到期还本,贷款发放后被告没有履行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柳井全、王艳华、胡宗政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沙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82.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莉审判员 朱利彪审判员 田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家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