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8执1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大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002号之一被执行人李大毛,男,汉族,住遂平县。关于执行李大毛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3)遂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李大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大毛在中国银行248121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军执行员  赵学广执行员  王流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晨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