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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4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柯敬明与王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敬明,王桂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4801号原告:柯敬明,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桂清,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柯敬明与被告王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柯敬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柯敬明拟与王桂清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敬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柯敬明负担。审判员  林王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洁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