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余彦峰与任文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彦峰,任文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余彦峰,男,汉族,1990年3月7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庆城县。委托代理人吕民国,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任文博,男,汉族,1989年7月18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彦峰与被告任文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彦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彦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元,退付原告余彦峰。审判长刘庆华人民陪审员王军人民陪审员吴怀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党启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