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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3484刘万跃与陈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跃,陈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484号原告:刘万跃,男,65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刚(原告刘万跃弟弟),男,56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陈志,男,47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淮河东路18号。负责人:不详。原告刘万跃与被告陈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依法于2017年10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刘万跃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万跃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跃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万跃负担。审 判 长  孙在桐人民陪审员  舒献东人民陪审员  金厚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