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刑更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罪犯卞小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卞小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刑更224号罪犯卞小东,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吉林省梨树县。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关山子监区。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北新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卞小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被告人卞小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与本罪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未缴纳)(刑期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关山子监区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2017)关减字第9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2017)90号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在辽宁省铁岭监狱关山子监区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代表何春、万力,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凯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卞小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卞小东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学习,努力劳动,接受改造。考核期截至2017年6月30日,获得记功4次,有效减刑分360分,2015、2016年度评审鉴定均为优,月均消费500余元。以上事实有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认罪悔罪书、监狱消费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卞小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卞小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振尧审判员 刘 奇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