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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执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辛立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辛立立,赵春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1执5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南宫市东进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张恒军,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勇,南宫市垂杨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文超,南宫市垂杨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副主任。被执行人:辛立立,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宫市。被执行人:赵春更,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辛立立、赵春更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南宫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的(2017)冀0581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15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81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