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樊秀莲与顾海芳、李国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秀莲,顾海芳,李国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秀莲,女,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弥家村二组。被执行人顾海芳,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平南镇三联村一组。被执行人李国定,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平南镇三联村一组。本院在执行樊秀莲与顾海芳、李国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26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顾海芳、李国定立即履行案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530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顾海芳、李国定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樊秀莲同意委托被执行人管辖法院代为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保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