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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樊秀莲与顾海芳、李国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秀莲,顾海芳,李国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秀莲,女,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弥家村二组。被执行人顾海芳,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平南镇三联村一组。被执行人李国定,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平南镇三联村一组。本院在执行樊秀莲与顾海芳、李国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26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顾海芳、李国定立即履行案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530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顾海芳、李国定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樊秀莲同意委托被执行人管辖法院代为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保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