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1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11421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481号116室。负责人潘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圆圆,女,公司员工。被告XX,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小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迎龙?PAGE?-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