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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元昀芳、孟振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昀芳,孟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505号申请执行人元昀芳,女,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孟振峰,男,196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81民初11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孟振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8月27日前将借款160000元及利息交付本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申请执行人元昀芳提供,被执行人孟振峰于2014年8月21日在侯马市产权登记中心用孟振峰和张青叶共有的位于侯马市(房屋所有权证号:21xxxxxx01-01)房产做为抵押,向其借款150000元,并登记了侯马市房他证浍滨字T1xxxxx03号他项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孟振峰和张青叶共有的位于侯马市(房屋所有权证号:21xxxxxx01-01)房产或扣押被执行人孟振峰价值160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素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娟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