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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申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任金山、任金广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金山,任金广,任福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1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金山,男,约64岁,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金广,男,生于1968年12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福贵,男,生于1937年11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再审申请人任金山、任金广与被申请人任富贵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4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7)豫13民终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任金山、任金广再审申请称:一、二审判决依据的诉讼证据主要是杨营镇人民政府颁发的2016001号村镇建筑许可证,该证已经被淅川县人民法院以(2017)豫1326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综上,请求本案再审。经审查后认为:淅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6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杨营镇人民政府颁发的2016001号村镇建筑许可证,杨营镇人民政府上诉后,本院以(2017)豫13行终19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2017)豫1326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并驳回了任金山、任金广的诉讼请求。因此,任富贵在本案争议之地建房并居住、使用多年。在取得《村镇建筑许可证》后在原址上拆旧建新。任金山、任金广在没有有效证据证实该争议之地属自己祖业的情况下阻挡他人施工,显属不当。据此,一、二审判决判令任金山、任金广不得阻拦任富贵建房并无不当。综上,任金山、任金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金山、任金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涓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