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刑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赵某滥伐林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俊峰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刑终168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俊峰,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大专文化,住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集安市看守所。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俊峰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吉058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俊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人参杈子及原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赵俊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俊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俊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俊峰撤回上诉。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新江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薛征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祚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