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2759号原告: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利祥路1号2。法定代表人:马川利。被告: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西南园村村西。法定代表人:王子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其委托代理人未向本院提供授权委托书,无法证明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本案视为原告未出庭应诉,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53元,减半收取计1676.5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1676.5元。审判员 熊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