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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执45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绩溪正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绩溪正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45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版书镇南长岭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744895249F(1-3)。法定代表人:胡燕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绩溪正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153556616K(1-1)。法定代表人:黄长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长安,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旌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5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黄长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长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长安在中国农业银行62×××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27645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