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刑初557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2006年12月15日,因扰乱学校秩序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辩护人韩守强,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韩守强、被害人刘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4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E×××××小型轿车行驶至安阳市107国道宝莲寺镇二十里铺村路段时,与沿107国道东侧由南向北行走的刘某3发生碰撞,造成刘某3受伤,刘某某驾车逃逸。经安阳市交通事故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3构成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4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E×××××小型轿车沿安阳市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宝莲寺镇二十里铺村路段时,与抱儿子刘某甲沿107国道东侧由南向北行走的被害人刘某3发生相撞,造成刘某3外伤致肠系膜破裂出血致腹腔积血,经医院手术修补肠系膜破裂口、清除腹腔积血,构成重伤二级。事发后,刘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其家人赔偿刘某31.1万元。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安阳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证实,2016年5月14日14时26分许,有群众报警称,安阳市107国道二十里铺村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白色轿车撞到行人后逃逸。二、安阳市107国道二十里铺村口发生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肇事车辆遗留现场的后视镜照片。三、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3外伤致肠系膜破裂出血致腹腔积血,经医院手术修补肠系膜破裂口、清除腹腔积血,构成重伤二级。四、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下雨天气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五、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5月14日14时许,其驾驶豫E×××××号白色比亚迪轿车载“钞阳阳”(钞某某)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二十里铺北边村口时,因下雨,其视线不好,一辆大货车在其左侧行驶,其向右打方向,撞到一名车右前由东向西行走的40多岁的男子,他怀里还抱着一个小孩,轿车右后视镜掉落现场,其未停车,驾车行驶至宝莲寺镇小营村时,先后撞到路边的石头和渠帮。其将撞车的事告诉其哥刘某2和朋友申某某,让刘某2将车开到玄鸟的一家汽修门市,申某某去事故现场看下情况,后其和钞某某、亲戚吴某某到事故现场,看到没有人后离开。5月15日,其在二十里铺村的亲戚说他们村的刘某3在107国道村口附近被撞了,其才知道被撞的人是刘某3。其爱人黄某某拔打110报警电话,告知民警豫E×××××轿车停放在玄鸟的修理厂,后民警将该车扣在交警支队。其家人赔偿了刘某3现金1.1万元。六、被害人刘某3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14日下午2点多,其抱着儿子刘某甲(两岁多)沿107国道东侧由北向南走至二十里铺村口时,一辆白色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过来,其来不及躲避,将儿子扔出去,那辆轿车的右后视镜撞到其肚子,后视镜掉到现场。司机驾车向北逃逸。其当庭陈述收到刘某某家人赔偿款1.1万元。七、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4日上午,其爱人刘某3抱着儿子刘某甲出门,下午2时许,一个朋友将刘某甲送回家,说刘某3出了交通事故,其在107国道二十里铺村附近看到刘某3在路东边躺着,受伤很严重。八、证人刘某1、朱某甲、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4日中午,其三人和刘某3在小营工业园区家常菜馆吃完饭回家,沿107国道东侧路边由北向南行走时,刘某3打着伞,抱着他儿子刘某甲(两岁多),在走到二十里铺村口时,听见后面“砰”的一声,刘某3和小男孩躺在地上,二人相距2米左右,刘某3说他被一辆车撞了,其三人见一辆白色轿车向北快速行驶,地上有一个白色的右后视镜,其三人拔打110和120。九、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4日下午3点左右,其弟弟刘某某打电话说他驾驶豫E×××××号轿车在107国道二十里铺路段撞到一名中年男子,他驾车逃离到宝莲寺镇小营村,让其过去一趟。其到小营村看见刘某某和钞阳阳,轿车撞翻了渠帮,翻到沟里,吊车将车吊上来,其家亲戚吴某某也在帮忙,这辆车的前保险杠、右侧后视镜都掉了,受损严重,刘某某说想修车,其将该车驾驶到玄鸟的一家修理厂。几天后,其听家里人说这辆车被交警扣走。十、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的时候,具体月份记不清,那天下雨,刘某某打电话说他的轿车翻到小营村的沟里,让其去一趟。其到现场看到刘某某和钞某某,一辆白色比亚迪轿车撞到渠帮,翻到沟里,吊车将车吊上来,车的前保险杠掉了,其联系了一家玄鸟的车辆修理店,刘某某的哥哥将车开走。刘某某让其送他到宝莲寺车站的一个棋牌室。十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4日下午2时许,刘某某驾驶豫E×××××号小轿车从家里出发,晚上回到家,对其说下午2点多,他驾车在107国道二十里铺村口撞到一个行人,事发后逃离现场,后刘某某离开家,在外面躲着。第二天,一个亲戚说二十里铺村的刘某3在村口被车撞了,其家里人送给刘某311000元钱。十二、证人申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4日下午,刘某某打电话说,他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在宝莲寺镇小营村出交通事故,车翻到沟里。下午4时许,其驾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宝莲寺镇路口,见到刘某某和钞某某在路口,刘某某说天下着雨,他视线不好,不知道开车是否撞到人,最后车翻到小营村的一个沟里。一两天后,其知道刘某3在二十里铺被车撞了,其和刘某某的家人去交警队确认是刘某某开车撞到刘某3,其带交警到玄鸟附近的一个汽修门市,帮交警将肇事车辆拖走。十三、证人钞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4日下午2时许,同村的朋友刘某某驾驶一辆白色轿车载其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其正在睡觉,突然感到车剧烈振动,好像撞到什么东西,其醒后发现车辆翻到小营村路边的渠里,后吊车将该车吊出后,刘某某的哥哥将车开走,一个姓吴的中年男子将其和刘某某送到107国道宝莲寺镇路口。十四、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证实:2016年5月14日14时25分许,一辆白色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二十里铺村口时,将一名在路东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撞倒,后继续行驶离开事故现场。除以上列举证据外,另有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被抓获经过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车辆信息等相关书证在卷可查。所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属于定罪情节,依法不应当评价为肇事后逃逸。但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被告人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廷印审 判 员 高 倩人民陪审员 魏凡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