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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赵国平与江国纲、张晓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国纲,赵国平,张晓霞,梅吉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2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国纲,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寒,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平,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霞,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寒,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吉粮,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上诉人江国纲因与被上诉人赵国平、张晓霞、梅吉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江国纲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国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焱审判员 潘贻杰审判员 顾连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世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