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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潍坊泰衡典当有限公司、肖模全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泰衡典当有限公司,肖模全,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1895号申请人:潍坊泰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505号海王花园B座沿街楼。法定代表人:汤天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岺,男,1985年6月8日生,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强,男,1978年10月19日生,该公司职工,住潍坊市寒亭区。被申请人:肖模全,男,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申请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醴泉街道利群路东侧,振兴街南(凯宇新贵领地13.B1号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单继孝,经理。申请人与被告申请人肖模全、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相应财产予以查封,并由担保人潍坊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利群路(北)150号20.B5幢4号、151号20.B5幢5号、152号20.B5幢6号营业房,醴泉街道振兴路(西)126号20.B5幢16号、127号20.B5幢15号、128号20.B5幢14号营业房共六套房产予以查封。(房产证号分别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期限为2020年10月16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泰衡器典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宏审 判 员  吉延东人民陪审员  王俊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