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平泉市人民法院与赵明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475号被执行人赵明。赵明罚金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刑初7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刑初76号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