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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平泉市人民法院与赵明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475号被执行人赵明。赵明罚金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刑初7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刑初76号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