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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执异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西安美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美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81执异字第33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西安美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3号法定代表人:戴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涛,男,住西安市未央区方新路西段16号,工作单位:西安美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洛阳万年硅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偃师市首阳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文博,该公司董事长西安美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洛阳万年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美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西安美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案件执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西安美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允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美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毛拴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萌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