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国军与被执行人李俊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军,李俊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军,男,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执行人:李俊才,男,住湖南省娄底市。申请执行人孙国军与被执行人李俊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002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李俊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俊才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李俊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孙国军运费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19.75元(自2017年7月6日暂计至2017年10月12日,以迟延履行金额3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870元,申请执行费363元,以上合计31752.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俊才的存款31752.7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毅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