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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4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4218周学群与沈建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群,沈建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218号原告:周学群,男,50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沈建波,男,39岁,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周学群与被告沈建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周学群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学群以继续寻找被告为由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学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亚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