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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钱闪与张建兴、张树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闪,张建兴,张树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689号原告:钱闪,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满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闯(系钱闪之子),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华,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兴,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张树顺,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钱闪与被告张建兴、张树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钱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张树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闪自愿申请撤回对张树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闪撤回对张树顺的起诉。审 判 员 马文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 林书 记 员 张学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