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5民初5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威与李维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李维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5795号原告:王威,男,198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李维天,男,1983年4月4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号小邮局。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诉被告李维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威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维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王威负担。审判员  王夫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