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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4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乐山永泰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明、田雪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永泰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明,田雪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4105号原告:乐山永泰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法定代表人:何后来。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琼,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被告:杨明,女,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田雪花,女,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乐山永泰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明、田雪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乐山永泰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永泰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乐山永泰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维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