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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6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大连津享逸商贸有限公司与朱晓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津享逸商贸有限公司,朱晓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65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津享逸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恩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澜,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吉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晓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艳珺,辽宁鸿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津享逸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晓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关于被上诉人2012年5月1日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39天的事实及该期间休息日加班的事实有待于重审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查清事实,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连津享逸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霍宏审判员张钱审判员刘小南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王丽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