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陈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陈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3141号原告:重庆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7号38-1、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369252X2。法定代表人:千叶卓司(CHIBATAKUJI),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松,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陈诚,男,汉族,1982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陈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彩霞人民陪审员 XX难人民陪审员 丁庆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徐浩然书 记 员 李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