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8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丽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丽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8389号原告:杭州富阳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0290787A,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南路8号302室。法定代表人:季国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天虹、XX君,该公司员工。被告:钱丽云,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丽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富阳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富阳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富阳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富阳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审 判 员 姜文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汤燕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