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05
案件名称
陈飞、陈金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陈金宁,徐迎春,安庆市任昌给排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安达精密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吴春林,李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794号申请执行人陈飞,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陈金宁,男,1983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徐迎春,女,1980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安庆市任昌给排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吴春林。被执行人安徽安达精密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安庆市安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李志彬。被执行人吴春林,男,1976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李红娟,女,1978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2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金宁、徐迎春、安庆市任昌给排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安达精密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吴春林、李红娟银行存款204646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