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2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承江与张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江,张洪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595号原告:李承江,男,1950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张洪民,男,成年人,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原告李承江与被告张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李承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承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承江负担。审判员  马成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