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承江与张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江,张洪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595号原告:李承江,男,1950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张洪民,男,成年人,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原告李承江与被告张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李承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承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承江负担。审判员 马成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