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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10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秀珍与赵坤、贾银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珍,赵坤,贾银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10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秀珍,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赵坤,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贾银瑞,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宁0105民初137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贾银瑞及担保人蒋紫云的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贾银瑞及担保人蒋紫云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