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玉珠与被执行人周巨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珠,周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珠,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巨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玉珠与被执行人周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纳入失信人名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代理审判员 朱红岩代理审判员 徐立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