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向志军、张蕾等与周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志军,张蕾,周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3752号原告:向志军,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蕾,女,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峰,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向志军、张蕾与被告周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向志军、张蕾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志军、张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志军、张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向志军、张蕾负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梦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