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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向志军、张蕾等与周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志军,张蕾,周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3752号原告:向志军,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蕾,女,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峰,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向志军、张蕾与被告周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向志军、张蕾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志军、张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志军、张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向志军、张蕾负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梦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