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5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韩继秀与王恽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继秀,王恽娇,北京加隆众普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52226号原告:韩继秀,女,1953年7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曾昕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恽娇,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王本思,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加隆众普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16号院2号楼9层901。法定代表人:王恽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本思,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继秀与被告王恽娇、第三人北京加隆众普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韩继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继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继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韩继秀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代 策人民陪审员 张晓敏人民陪审员 周志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琛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