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执异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昆山市亿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等与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蔡进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市亿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昆山市创业担保有限公司,昆山仁特机械有限公司,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蔡进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异90号异议人(案外人):昆山市亿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蓬朗耀马路,组织机构代码不详。委托代理人:朱敬凯,江苏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南港阳光西路502号,组织机构代码73825164-X。法定代表人:王志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创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西路148号银河大厦17号楼。法定代表人:蒋春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昆山仁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组织机构代码72799845-7。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垌丘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75764533-4。法定代表人:蔡进福,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蔡进福,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现暂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等与被执行人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蔡进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中,案外人昆山亿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强制将异议人在昆山市张浦镇垌丘路XX号用电户名变更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变更,恢复异议人用电户名。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昆山亿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称:2015年3月25日,异议人法定代表人尹海涛与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签订《配电房租房租用协议》,约定将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所有的配电房及配电设备出租给尹海涛使用;同时约定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将用电户名更改至异议人名下,后异议人与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电合同》,取得该用电户名,用电户名的取得或变更只能由双方合意,不适应强制变更,故请求恢复异议人用电户名。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创业担保有限公司、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昆山仁特机械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被执行人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蔡进福均未作答辩。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创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蔡进福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委托苏州中博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中博房估鉴字(2015)第047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对被执行人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昆山市张浦镇垌丘路XX号XX号房、XX号房、XX号房及昆山市张浦镇垌丘路南侧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厂区内地上无证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绿化(含配电房及配电设施)评估价格为43897906元。根据苏州中博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价格,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昆执字第6721、688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昆山市张浦镇垌丘路XX号XX号房、XX号房、XX号房及昆山市张浦镇垌丘路南侧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厂区内地上无证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绿化进行拍卖清偿债务。经司法淘宝网公开竞拍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另案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以3512万元(第2次流拍价格)以物抵债,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5)昆执第4138、6721、68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昆山市张浦镇垌丘路XX号XX号房、XX号房、XX号房及昆山市张浦镇垌丘路南侧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厂区内地上无证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绿化(含配电房及配电设备)以3512万元归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另查明:根据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创业担保有限公司、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5)昆执字第6721、68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除去被执行人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蔡进福所抵押的房地产(位于昆山市张浦镇垌丘路XX号XX号房、XX号房、XX号房)上的租赁权。本院认为:本案审查争议焦点为异议人昆山亿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能否取得昆山市张浦镇垌丘路XX号用电户名。不动产所有权归属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昆山市张浦镇垌丘路XX号房地产登记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且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亦为被执行人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配电房及配电设备根据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及规划许可用途应认定为被执行人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所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昆山市张浦镇垌丘路XX号XX号房、XX号房、XX号房及昆山市张浦镇垌丘路南侧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厂区内地上无证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绿化(含配电房及配电设备)依法抵给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程序公开公证,内容合法有效,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上述资产所有权,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对其名下位于昆山市张浦镇垌丘路XX号房地产用电使用权,故异议人昆山亿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恢复对昆山市张浦镇垌丘路XX号房地产用电使用权无事实基础依据,故其异议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昆山亿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部执行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雪莲审判员 洪文林审判员 袁晓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淳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