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胡起鹏、湖北恒新陶瓷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起鹏,湖北恒新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财保48号申请人:胡起鹏,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申请人:湖北恒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经济开发区赤东陶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宜煜,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胡起鹏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恒新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理石瓷砖39130件(型号:800×800,每件2块),共计180万元。担保人王宇明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蕲春县漕河镇县农机局院内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蕲房权证漕字第**号)、担保人王慨威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蕲春县漕河镇七里桥与李时珍大道交汇处万豪郦晶园小区雍锦阁100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蕲春县房权证漕河镇字第××号)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起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恒新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价值180万元大理石瓷砖(具体数量以查封清单为准)。此财产交由申请人胡起鹏保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该财产进行毁损,变卖或作其他用途。二、查封担保人王宇明名下所有的位于蕲春县漕河镇县农机局院内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蕲房权证漕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王慨威名下所有的位于蕲春县漕河镇七里桥与李时珍大道交汇处万豪郦晶园小区雍锦阁100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蕲春县房权证漕河镇字第××号)。以上财产查封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二年,查封金额以180万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胡起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俊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勇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