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8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成见诉郑殿珍、韩姣莲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成见,韩姣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1028民初493号 原告:郑成见,男,汉族,山西省吉县人。 被吿:郑殿珍,男,汉族,山西省吉县人。 被告:韩姣莲,女汉族,山西省吉县人。 原告郑成见与被告郑殿珍、韩姣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郑成见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姣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成见撤回对被告韩姣莲的起诉。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党新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