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92民初1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君儒与杨德宏、孙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儒,杨德宏,孙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654号之一原告:刘君儒(公民身份号码),女,199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丽,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宏(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6月5出生,汉族,住威海高区。被告:孙爽(公民身份号码,女,1968年11月9出生,汉族,住威海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宏(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6月5出生,汉族,住威海高区,系被告孙爽丈夫。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6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爽名下位于威海高区北环海路159号301室房产的查封。审 判 员 王凤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姚 丹书 记 员 沈 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