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腾冲兴龙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彩涛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冲兴龙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郭彩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腾冲兴龙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兴龙,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治东,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郭彩涛,男,1987年10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在执行腾冲兴龙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彩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800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兴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