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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5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5402单德付与张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德付,张能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5402号原告:单德付,男,65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张能花,女,44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单德付与被告张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单德付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德付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德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德付负担。审判员  程益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