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5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5402单德付与张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德付,张能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5402号原告:单德付,男,65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张能花,女,44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单德付与被告张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单德付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德付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德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德付负担。审判员 程益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