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周雨林与左文凯、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雨林,左文凯,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2796号原告:周雨林,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屏,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明,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文凯,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葩金路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沙莉,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雨林与被告左文凯、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周雨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雨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雨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审 判 长 陈 璐人民陪审员 谢凤兰人民陪审员李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婷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