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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特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夏福军、张保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福军,张保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特1136号申请人:夏福军,男,1972年12月12人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人:张保建,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夏福军与张保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12日经温州市瓯海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张保建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当场赔付申请人夏福军2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夏福军与张保建于2017年10月12日经温州市瓯海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章 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