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黎建安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黎建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营业场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经济开发区公园北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94754874H。负责人:龙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明贤,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黎建安,男,1978年4月2日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与被执行人黎建安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额24470.75元。本院在受理案件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债券等财产。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黎建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暂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源区人民法院(2017)赣03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启根审 判 员 叶 伟审 判 员 刘清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晏学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