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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921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4日被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以阿左检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德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赵某雇佣三辆双桥车,来到阿拉善左旗某镇,盗窃王某堆放的烟煤147.62吨,经阿拉善左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烟煤价值人民币16976.3元。2017年2月7日中午,被告人赵某再次雇佣车辆盗窃王某堆放的烟煤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盗烟煤已全部追回并退还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被告人赵某的户籍证明、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现场辨认笔录、光盘、证人马某、马某1、马某2、唐某、赵某1、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过磅结算单、扣押及发还清单、阿拉善左旗价格认证中心(阿左发改价认[2017]鉴字12号)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在实施第二次盗窃时,被当场抓获,是盗窃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量刑时考虑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被盗烟煤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瑞  国审 判 员 马  凤  莲人民陪审员 左巴图别立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