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执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银城、李德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银城,李德春,李书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1340号申请执行人:林银城,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德春,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李书田,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林银城与被执行人李德春、李书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526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2000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书田所有的闽C×××××小型轿车已被冻结,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变现条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林雪辉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