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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5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德龙与安徽世纪瑞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龙,安徽世纪瑞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5318号原告:李德龙,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世纪瑞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李德龙诉被告安徽世纪瑞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德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世纪瑞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德龙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德龙负担。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明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