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王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侯某,院长。被执行人:王某,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某执行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执10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