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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行审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与田贵英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田贵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审20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滨州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100932030X1。法定代表人古明洪,局长。被执行人田贵英,女,汉族,1969年0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公(南城)决字[2016]第44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罚款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迎春审 判 员  倪晓晶人民陪审员  邓晶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明英 来源:百度“”